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西安市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西安市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94号)、《陕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15号)、西安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土调查办发〔2018〕2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结合未央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未央区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查清全区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准确掌握全区各类土地利用的数量、结构和分布,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对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支撑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区各行业用地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和利用状况,是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和优化升级现实需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区耕地的数量、质量、分布、构成,是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合理安排生态退耕,实现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快、明责任、建表册、入图库”,是促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尽职尽责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支撑。
(三)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区城镇、工矿、农村各类建设用地状况,是全面评价土地利用潜力,精准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开展土地存量挖潜和综合整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存量土地再开发,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重要保障。
(四)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查清全区土地权属状况,及时调处各类土地权属纠纷,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举措。
(五)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区水流、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的土地利用状况,是推进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重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的重要前提。
二、目标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和省、市土地调查办相关工作要求,依据土地调查法规制度、遥感、地理信息及“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规范土地调查程序方法,全面查清全区范围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状况。掌握全面真实的国土资源基础数据,提供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满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实施原则
1.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相较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
2.据实调查,实事求是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技术规程、数据库标准、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相关技术标准,杜绝调查过程人为干预,把保障调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现势性贯穿于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全过程。
3.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按照国家及省、市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未央区实际情况,编制工作计划,分步、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有序推进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三、主要任务
在未央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及省、市制订的统一标准,以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位,以西安市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土地调查办”)接收、核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实地调查土地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和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开展专项用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的数量、质量和构成;建立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分析系统,构建互联共享的服务平台。具体任务包括: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位,以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城市、村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特殊用地、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结合调查底图,对城市、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矿仓储、住宅、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未央区已完成集体土地两权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交通物流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而未建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和评价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4.交通物流仓储用地调查。配合省、市土地调查办对全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以及物流仓储用地进行专项调查,分类标注,形成交通物流用地调查成果。
(四)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1.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建立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2.建立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五)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汇总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结合未央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未央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图集等。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前期准备和相关基础资料收集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接收、核实下发调查数据
(四)接收下发城镇村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
(五)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六)开展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七)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八)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分析共享服务平台
(九)统一时点更新
(十)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复检
(十二)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五、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技术路线
以国、省、市土地调查办下发调查底图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理国情普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采取国家整体控制和区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影像内业比对提取和“3S”一体化外业调查等技术,准确查清全区范围内每一块土地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采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各类专项调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调查成果评价等工作。
(二)技术方法
1.基于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农村土地调查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数据;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影像数据,原有0.2米分辨率的影像数据不能全覆盖的地区,可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数据补充。采用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和高精度地形控制点,制作正射影像图。
2.基于内业对比分析数据制作土地调查底图。在最新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及国、省、市土地调查办下发调查底图基础上套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变更数据库,逐图斑开展全地类内业人工判读,通过比对分析,提取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地物不一致的图斑,预判土地利用类型,制作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3.采用“3S”一体化技术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依据外业调查工作底图,采用“3S”一体化技术,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细化调查图斑的地类、范围、权属等信息。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对需要举证图斑实地拍摄带定位坐标和方向的举证照片。
4.利用正射影像图和地籍调查成果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已完成地籍调查区域,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获取城镇村庄内部每块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对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实地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5.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技术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以调查底图为基础,按照调查、举证、建库一体化作业模式,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机制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利用移动调查设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信息的调查和采集,实现各类专题信息与每个图斑的匹配连接,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6.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展地类正确性检查及工作进度监管。利用“互联网+”技术,对调查举证成果进行全面核查和抽样检查。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对成果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检查调查地类与影像及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并采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举证及外业实地核查。对外业核查中发现拒不如实调查的不实图斑信息,区土地调查办将直接按照正确图斑信息修改,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7.通过增量更新技术开展标准时点数据更新。结合2019年度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获取土地调查成果标准时点变化信息,开展实地调查,形成增量更新数据,将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
8.依据大数据等技术建设土地调查数据管理分析系统以及共享服务平台。根据政府部门、国土系统、科研院所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需求,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优化海量数据处理效率,提供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快捷共享服务,开展各类专项用地分析,形成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机制。
(三)技术要点
1.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组织制作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正射影像图,区土地调查办将国土资源管理和相关部门资料以及原有相关数据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分幅表示时应执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012),采用经、纬度分幅,按照行列编号。
1:2000、1:5000、1:10000比例尺成果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3.调查精度
原则上,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200平方米;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400平方米;其他地类实地面积600平方米。
4.其他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耕地按坡度分为2度以下、2-6度、6-15度、15-25度、25度以上(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坡度2度以下(含)的耕地视为平地,坡度2度以上的耕地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2)关于田坎
原则上坡度≤2度的耕地没有田坎,2度以上的耕地中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田坎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
田坎系数原则继续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
3)关于可调整地类
可调整地类原则上只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现存可调整地类,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全部按耕地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同时标注种植属性。
4)关于建设用地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5)关于地类认定程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6)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由区政府确定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7)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区土地调查办。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需要举证。
8)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9)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对于临时用地,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10)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
对于将原数据库中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应说明原因,报至区土地调查办审核确认后形成报告,报送市土地调查办。报告包括原因说明、涉及单位名称及面积、区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
11)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A、将宽度2米以上(含2米)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
B、对农村范围内,宽度2-8米(上下均含)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C、道路、河流被权属界线分割,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D、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E、对于线状地物交叉,上部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12)关于城镇村庄内部土地调查
针对不同类型区域选择确定相应调查方法。一是对已完成地籍调查且成果现势性较好区域,直接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综合判定土地利用类型,获取城镇内部每块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并从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籍调查日常更新维护机制。二是对未完成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成果现势性较差区域,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地籍调查,做好数据库更新,利用地籍调查成果获取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信息。确实不具备条件,可以数字正射影像图(DOM)为基础,结合地籍调查、地名地址、规划图及地形图等资料,制作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在此基础上,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内部每块土地利用现状,并在实施方案设计、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选择上,为今后提升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打好基础、留有余地。
13)关于变化图斑的调查举证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调查底图中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调查设备,利用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对所有城镇村范围外的外业调查图斑进行举证,生成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A、未按全国土地调查办提取地类调查上图,应全部实地举证。但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提取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可不举证;
B、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
C、对国家土地调查办未提取变化图斑,相对原数据库调查新增变化图斑原则上全部实地举证。但对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特征明显一致的,可不举证;
D、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不上图,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
E、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全景照片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六、主要成果
通过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将获取覆盖全区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图;
(2)实地调查举证材料;
(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2.图件成果
(1)1:5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土地利用现状挂图;
(3)土地权属界线图;
(4)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
(5)耕地坡度分级专题图;
(6)各类专项用地调查的专题图、图集;
(7)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各类专项用地调查数据。
4.数据库成果
(1)区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
(2)区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
5.文字成果
(1)区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区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区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区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区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区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各类专项用地调查成果报告。
七、实施计划
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从2017年开始启动,至2020年全面完成调查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1.组织准备阶段: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制定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工作;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2.调查实施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落实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经费,编制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技术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动员,全面部署调查工作,完成调查底图下发,完成“互联网+”核查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开展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分析系统建设。按照要求遴选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外业调查和在线举证,完成数据库建设,形成调查工作成果,并开展自查、市级复查后于2019年5月10日前上报省土地调查办进行省级核查。
3.成果检查阶段: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在上报数据成果基础上,配合国、省、市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工作。
4.统一时点更新阶段: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
开展2019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采集的遥感数据和工作底图,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与变更调查工作的统筹和衔接。以2019年12月31日为调查标准时点,完成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数据更新,经区级自查、市级检查后于1月31日前上报省土地调查办进行成果验收。
5.成果验收阶段: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配合开展统一时点更新数据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核查和成果整改工作,完成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分析系统、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完成数据分析、报告编制、图件编制等工作,完成区级成果验收,于10月10日前上报市土地调查办。适时面向社会发布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
八、责任分工
(一)土地调查办负责工作
1.落实省、市土地调查办工作部署,指导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2.依据国、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技术要求,制定区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相关技术规定和城镇村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市土地调查办备案。
3.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制定宣传方案,通过多渠道向全社会开展宣传工作。
4.负责组织土地调查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
5. 接收、下发省土地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和控制面积。
6. 协调开发区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7. 组织检查具体调查工作,了解、发现、处理调查中出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请示。
8. 针对调查中出现土地权属争议,提出指导意见。
9. 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复检,协助国、省、市对区级调查成果核查。
10. 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完成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11. 成果编制。以区级行政区(包含开发区)为单位,调查数据、图件、报告等为基础,编制区级各类成果,按规定报市土地调查办。
12.汇总形成各类成果,并按规定上报市土地调查办。
13. 调查工作总结和表彰。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工作
1.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成立领导小组,设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XX街道办事处土地调查办),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街道办事处确定办公场所及一名联络员,上报区土地调查办。
2.按照省、市、区安排部署,面向全社会开展宣传工作。
3.配合技术作业单位对提供调查底图和控制面积进行核实,及时将发现问题和意见,报区土地调查办处理。
4.配合技术作业单位,以勘界资料为基础,确定街道、村、组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在第二次土地调基础上,更新最新经批准撤乡并镇及村合并变化界线。
5.组织检查具体调查工作,了解、发现、处理调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上报区土地调查办。
7. 组织协调和调处调查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各开发区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由各开发区自行解决,跨开发区由区土地调查办协调解决,以街道办事处意见为主,跨行政区由区土地调查办上报市土地调查办,协调解决。
8.组织对本街道办事处(包含开发区)调查成果进行自检,协助国家、省、市对区级调查成果的核查及复检。
九、保障措施
积极响应省厅领导提出的关于陕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相关精神,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打造成彰显陕西特色的“五大工程”,暨示范工程、科技工程、共享工程、智慧工程、廉洁工程,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下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组织实施机构
成立西安市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土地调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省、市、区土地调查办相关文件精神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成立领导小组,设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XX街道办事处土地调查办),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街道办事处确定一名联络员,名单请于本方案下发一周内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少玮,联系电话86265941)。
2.确定调查机构
调查机构的确定,在市、区(县)土地调查办的组织下,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省土地调查办《关于加强陕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调查机构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技术队伍承担。一个区(县)级行政区域的调查任务原则只能由一家技术作业单位承担,涉及到开发区的,由开发区配合所在行政区确定的技术作业单位完成本开发区内的土地调查工作。
(二)政策保障
按照省、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技术规定、调查成果市级检查办法编制区级调查技术细则及检查办法。针对调查中涉及部门统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用土地调查以及权属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同时,根据调查实际需要,及时传达上级指导性文件,精准施策,推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稳步开展和顺利完成。
(三)技术保障
1.成立技术指导组
西安市土地调查办成立市级技术指导组,定期研究解决各地区土地调查工作中的重点技术问题和政策问题。
2.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在市级培训基础上,开展或组织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吸收社会机构参与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已有国土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协调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3.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软、硬件环境。应用成熟、实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四)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质检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调查片区进行督导检查,采取切实保证措施,严格落实检查制度,确保土地调查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成果在严格自检的基础上做好市级复检,省级验收准备工作。
3.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资金,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4.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度
本次调查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设立第一责任人,将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西安市土地调查办技术专家组及西安市级汇总单位承担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监理及检查任务,定期赴区(县)开展调研及检查工作。
6.建立保密制度
土地调查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中涉及保密的数据不对外泄露,保密数据的保管实行点对点管理办法,落实到人,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建立保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增强其保密管理能力。对于违反保密制度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经费保障
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要求,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证未央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按照西安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办文件要求,涉及开发区范围内调查费用由开发区自行承担。各区(县)及开发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预算及批复情况需报市土地调查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