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94号)精神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15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区政府决定开展未央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为圆满完成本次调查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为未央区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共12个街道办事处(其中含三桥、建章路街道)。包括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涉及沣东、曲江、经开、浐灞、大兴各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调查总面积264.4073平方公里。
(二)调查内容。
按照全国统一技术标准,采用国家新修订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利用遥感和“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全面查清全区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分布、用途等状况;查清未央区各类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查清未央区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建立区级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基础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未央区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全天候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
(一)任务分工。
在全市统一技术标准和调查要求的前提下,未央区范围内的土地调查工作由未央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各街道办负责实施;调查范围涉及沣东、曲江、经开、浐灞、大兴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土地调查工作,由各开发区配合未央区政府完成。
(二)时间进度。
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全区统一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
2017年12月底前开展调查的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细化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下半年基本完成全区调查成果整理,以2019年12月31日为调查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未央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王惠增担任,副组长由国土未央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国土未央分局、区建住局、规划未央分局、区民政局、区农工局、区水务局、环保未央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统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组成,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调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未央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未央分局副局长刘忠善担任,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事项。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络员制度,并根据自身职能和业务范围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和成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名单请于本通知下发一周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少玮,联系电话:86265941)。对调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国土未央分局负责;涉及调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和土地调查项目招标工作,由国土未央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工作,由国土未央分局会同区统计局负责处理。涉及到民政勘界、城市边界划定、生态红线、湿地保护、各类林地、自然水域、农牧业用地及基础测绘成果等资料由区民政、农工、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负责协调提供。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做好辖区内的调查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任务,按时完成。
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通知要求,坚持“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由区政府负责全区土地调查技术指导、培训和调查成果检查验收,负责组织建设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区土地调查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工作。
本次土地调查经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承担工作任务共同分担负责。市财政负责资料收集、组织、管理,市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和城六区(不含开发区)的土地调查经费等市级工作经费;区财政负责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证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未央区行政区划内各开发区调查经费由各开发区按比例承担。
(三)制定方案,标准统一。
国土未央分局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根据未央区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实施细则。
(四)确保质量,严格验收。
国土未央分局要切实加强对调查项目的监督和调查成果质量检查。质量检查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及分级检查制度。国土未央分局负责组织本区土地调查成果的预检,预检合格后才可上交上级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