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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院公布2017年“十大执行典型案例”(5)

2018-01-24 10:12  兵马俑在线

▲案例9:

西安紫金山大酒店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就西安紫金山大酒店(以下简称紫金山酒店)与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龙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昌龙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为紫金山酒店办理位于环城西路金隆住宅小区6幢1单元5层1501号房屋的产权证。2014年5月12日,紫金山酒店向西安中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西安中院在执行中查明,上述房屋已于2010年5月21日因昌龙公司与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莲湖法院依法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紫金山酒店曾以案外人的名义向莲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涉案房产,并解除查封。莲湖法院审查后驳回了紫金山酒店的异议请求,紫金山酒店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西安中院审查后认为,紫金山酒店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依法应不予执行,故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二、典型意义

隐瞒房产已查封,虚假仲裁不执行。本案中,昌龙公司在明知涉案房产被查封的情形下,又隐瞒相关事实证据,使得仲裁裁决将涉案房产确权给紫金山酒店,其行为显然是为了逃避执行,具有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恶意,影响了司法权威,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之裁定合法合规。本案对于打击和防范虚假仲裁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案件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10:

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冻结其银行账户提出执行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6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林中院)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在执行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靖边县住建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靖边县住建局开立的统筹账户内存款1200万余元,冻结期限一年。靖边县住建局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解除冻结。榆林中院审查认为,靖边县城建局的异议理由成立,作出执行裁定书,撤销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二、典型意义

社保基金被冻结,执行异议终撤销。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保险统筹费专用账户能否冻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有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本案中执行法院冻结的账户属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专项统筹管理账户,有独立的工作经费,执行法院冻结统筹账户内的存款错误,执行行为应予撤销。

(案件承办单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图 西安晚报记者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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