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渭南中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陈某向其支付设备款2912.23万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53924元,并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96781元。法院在审理此案期间,曾于2015年4月9日依法查封了陈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场中路1177弄10号10幢101室和201室房产。但房屋有租赁户居住,移交难度大,执行法官多方协调当地法院、公安、社区、物业及所涉抵押权人和该房产辖区各公证处等部门,对租赁户明事理、析法理,最终租赁户主动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搬出了房屋。房产顺利移交后,执行干警积极协助竞买人去其辖区不动产管理中心和税务部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该房屋101室总面积113.64㎡,评估价值为6250200元;201室总面积114.57㎡,评估价值为6301350元,两套房产总价值为12551550元。经过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网上拍卖成交总价位为10315378元,其中101室成交价为第二次起拍保留价5047037元;201室成交价为5268341元,溢价率1.77%。
二、典型意义
案情复杂难题多,辨法析理求实效。本案是渭南市法院异地执行、网络拍卖、团队协作的成功案例,案件的圆满执行,不但体现了法院改革创新的积极成效,也充分展示了人民法官的敬业精神及面对执行难题,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争取并赢得群众理解、支持、配合的能力。在探索标的物上附着权利时的执行路径、技能和方法时,则很好地展示了陕西执行法官良好的法律素养、执行技能及工作风采。
(案件承办单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8:
李某与康某、吕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康某、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康某与吕某合伙开办砖厂,由于生意不景气,康某、吕某拖欠李某煤款182200元。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康某及吕某偿还李某煤款。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旬邑县法院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查出康某在郑州市矿山路有个人账户,执行人员立即在网上进行了网络冻结,并及时对康某2.24万元进行了扣划。执行过程中,吕某不积极申报财产,还将其名下的一辆铲车隐藏至其朋友处。经申请执行人李某提供线索,在执行局其他干警及法警的共同努力下,扣押被执行人吕某铲车一辆,双方签字同意,以5万元折抵给李某。因吕某和康某未完全履行义务,现旬邑县法院将吕某和康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典型意义
多措并举查财物,集中力量促执行。本案是旬邑县法院干警多方参与,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执行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执行是基层人民法执行信息化查控手段的成功应用,也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切实挖掘自身潜能的同时,充分调动、有效发挥申请人优势与作用,进而形成合力攻坚“骨头案”的案例示范,不但效果较好,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案件承办单位: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