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黄某与闫某离婚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黄某入赘闫某家后,即外出打工,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造成其下肢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雇工方向其赔付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存于黄某账户,借记卡由闫某保管,闫某支取及转入自己账户65万余元。黄某残疾后,夫妻缺乏沟通交流,感情日趋淡漠,闫某在未告知黄某的情况下,将大额存款转移支取,双方感情破裂,商南县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判决二人离婚、被告闫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黄某返还人身损害赔偿金60万元。判决生效后闫某外出打工躲避,数年不归,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控无果。由于黄某生活无助,商南法院送去法律援助金3万元,后将其安置到养老院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又在县民政局为其争取到救助款2万元。商南县法院得知闫某下落后依法将其拘留,拘留届满后其主动打电话让家人凑钱。黄某在收到闫某首笔执行款13.2万元后,在闫某亲属的担保下,双方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协议,并最终执行终结。
二、典型意义
法律无情人有情,联合救助济民困。本案执行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申请人的现实生活困难,采取多种执行手段,形成强大法律威慑,使被执行人放弃侥幸心理,主动配合执行;为妥善安置申请人生活,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给予申请人5万元救助款,并将申请人安置到敬老院,彻底解决当事人生活的后顾之忧,既体现了人民法官公正司法、能动有为的职业信念,也体现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扶危济困的云水情怀。
(案件承办单位:商洛市商南县人民法院)
▲案例6:
雷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丁某与雷某、钟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华阴市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处雷某、钟某支付丁某房屋折价款25.3万元,雷某、钟某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雷某、钟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丁某向华阴市法院申请执行,华阴市法院向雷某、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雷某、钟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丁某房屋折价款25.3万元及诉讼费等,并报告财产情况,雷某、钟某均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2月3日,华阴市法院将雷某传唤至法院后,雷某支付了案款2万元。后经调查发现,雷某于2016年1月15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华阴市老城街45号的商住房以30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梁某,获得售房款后,将款项全部用于清偿本人其他个人债务。2017年2月13日,华阴市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罪将此案移送至华阴市公安局,要求追究雷某刑事责任,5月12日华阴市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华阴市法院提出公诉。7月11日华阴市法院作出判决,雷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典型意义
法院判决非‘白条’,刑律加身破迷思。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长期存在“执行难”,主要在于许多当事人视审判为“儿戏”,而法院又缺乏有力的制裁手段,致法院判决形同“司法白条”。本案再次昭告“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绝不是“纸堆”上的法律,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不仅仅是道义谴责或民事制裁,而更可能是刑律加身。
(案件承办单位:渭南市华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