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某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危,驾车冲撞人群,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霍某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霍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当,霍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之辩护理由,经查,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被告人霍某明知高速驾驶机动车辆撞向人群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可能,而故意实施驾车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行为,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伤亡结果的发生,公诉机关指控霍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正确,故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人霍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被判处死刑并依法附带民事赔偿
法庭上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如下:
一、被告人霍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霍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等五人物质损失人民币共计636636.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物质损失人民币共计62800.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记者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