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仁、杨某花进行判决,被告人杨某仁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杨某仁、杨某花于2017年4月份,先后通过多家快递公司邮寄宣扬邪教的快递件到天河区公安分局15个派出所,并利用移动通信工具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扬“法轮功”。此外,杨某仁还在其租住地下载、刻录、制作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使用伪基站发送。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其租住房间内查获作案工具电脑、打印机、伪基站设备等一批,以及“法轮功”书籍、宣传单张、小册子、光盘等一批。同日,被告人杨某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其身上及租住地内查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移动硬盘等设备及“法轮功”书籍、书签、相框、字画、光盘等一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十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遂作以上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置】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铜川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