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新凤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沈新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沈新凤2008年开始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期间,沈新凤在韶关地区发展信徒、宣传“全能神”邪教资料、组织成员聚会。其中,被告人沈新凤多次向其妹夫龚某宣传“全能神”邪教资料,并将“全能神”电子资料拷贝至龚某的紫光电子白色平板电脑供龚某观看。被告人沈新凤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传播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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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第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铜川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