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朱爱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7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朱爱花与陈乐英(已另案处理)俩妇女一道分别骑电动自行车至象山县丹西街道白石村,向该村村民散发宣扬“法轮功”邪教的日历,被告人朱爱花还在该村一户村民房屋外墙和一根电线杆上张贴“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爱花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朱爱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禁品“法轮功”邪教传单26张、护身符8张、宣传手册3本、书籍4本、日历1本等宣传品予以没收。
延伸阅读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第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铜川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