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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鱼台县一夫妻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获刑

2018-11-08 12:12  铜川日报

2018年8月2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分别判处杨雪荣、刘圣有两人四年三个月和三年的有期徒刑。两名当事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被告人杨雪荣2005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先后担任“全能神”邪教组织接待家、浇灌执事。被告人刘圣有2011年底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12年底,被告人杨雪荣、刘圣有在鱼台县张黄镇袁洼村、阚家村等地公开宣扬“世界末日”,传播邪教,后又向亲友宣传邪教“全能神”。被告人杨雪荣、刘圣有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在家中藏匿“全能神”书籍1627册,“全能神”宣传单页288张,“全能神”光盘319张。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杨雪荣被传唤到案。2018年2月7日,被告人刘圣有主动到鱼台县公安局张黄派出所投案,并将藏匿的邪教宣传品上交到鱼台县公安局。2018年8月2日鱼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杨雪荣、刘圣有夫妇二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五条 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铜川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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