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的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4年,王某雇用贺某等人运送石膏板,贺某在背运过程中,被滑落的石膏板砸伤。后贺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贺某各项损失715367.38元及承担鉴定费等费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王某亦不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2月22日,贺某向宝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系河北晋州人,居住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人下落不明。在案件审理期间其将在延安市经营的建材门市部转让给他人,举家迁离延安。执行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具体住址进行了查询,均未有结果。2016年3月31日,执行法院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请求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布控。5月26日,执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王某移交公安机关侦查。8月初,王某在银川被公安机关抓获。宝塔区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8
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决的
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刘某某与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赵某某支付刘某某847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向大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赵某某在姚某某处有3万元债权,执行法院向姚某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赵某某得知后采用多种手段威胁姚某某,姚某某将3万元给付赵某某。执行法院查明赵某某年收入约10万元,有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本案移送大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大荔县公安局作出不立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大荔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
案例9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
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崔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梁某依照生效判决偿还崔某借款88万元及利息。执行法院查明,梁某在法院查封的土地上修建了三套房屋。执行法院要求梁某履行判决义务,梁某同意将所建房屋西边一套评估拍卖,偿还崔某债务。执行法院委托评估后,梁某却将该房屋转卖给案外人。执行法院再次要求梁某履行义务,梁某同意按评估价拍卖东边一套房屋偿还崔某借款,该房屋经过拍卖公司拍卖后,梁某又拒绝腾交。2016年4月21日,执行法院将梁某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榆阳区人民法院以梁某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梁某不服,提起上诉,其间,梁某与崔某于2017年4月6日达成协议,梁某履行了判决义务101万元,二审法院遂对梁某进行了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案例10
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的
任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2年7月,任某之子任某甲入赘至张某家。不久后,任某甲因车祸死亡,其家属获得抚恤金、未出生孩子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等各类赔偿款共计100万元。2013年3月30日,张某生下女儿任某乙后,向任某索要其及女儿二人应得的赔偿款,遭任某拒绝。2014年10月14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任某等给付张某、任某乙共计360983.33元死亡赔偿金。判决生效后,任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张某遂向旬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14日,执行法院向任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任某限期履行义务。任某拒绝履行亦不报告赔偿款所在。执行法院将任某司法拘留15日,期限届满任某亦未履行且失去联系,执行法院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5月20日,任某在深圳市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25日,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任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中,任某亲属代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大部分义务,并担保剩余部分限期付清,任某取得了张某的谅解。2016年10月12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以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记者 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