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南郑县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腾空租用房屋及其院场、清除房前屋后的杂物,并结清2015年上半年的房租。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南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9月19日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11月30日,执行法院张贴了腾迁公告,责令王某某履行法院判决,交还租用房屋及其院场。王某某仅交纳了拖欠房租,未履行腾空房屋及院场的义务,反而将占用的房屋出租他人收取租金。王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
案例5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胡某与陈某借款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份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胡某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9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胡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陈某向城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胡某在城固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拿出随身携带的5600多元现金,向执行人员声称自己有能力偿还借款但不愿偿还。执行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的现金收缴后,胡某情绪激动,采取撞击办公桌、过道门柱、警车及威胁执行人员的方式抗拒执行。2017年5月8日,城固县人民法院以胡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城固县公安局,胡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6
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决的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21日,李某向白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23日,执行法院裁定扣押陈某所有的一辆起亚牌轿车。陈某将该车辆长期藏匿于安康市区,经法院多次催告,陈某以各种理由拒不交出车辆。2016年3月21日,陈某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白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同年8月5日,白河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白河县公安局移送侦查。白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