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多名儿童 潜逃多年被抓获
1995年11月至1998年11月期间,王某先后在渭南市某村、咸阳市某村、宝鸡市某村,利用在被害人家务工熟悉情况的便利,将刘某(案发时3岁)、池某(案发时7岁)、张某(案发时4岁)、杨某(案发时6岁)拐骗至外地,分别以五千至八千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其长期潜逃逃避抓捕,直至2017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案受害儿童人数多、作案范围广、时间跨度大、侦破周期长,是一起典型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该案自1995年立案侦查至案件审结历时二十余年之久。
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出卖为目的,采取拐骗手段,致使被害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并予以出卖,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多次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且其认罪态度不好,犯罪主观恶性大,应从严惩处。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在校生结伙抢劫同龄人 均被判刑
2016年6月2日晚,15岁学生康某伙同14岁学生韩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一店铺旁采用言语恐吓、殴打等方式,抢走13岁的罗某现金16元和手机一部、13岁的常某现金12元和手机一部。同年6月5日,康某又伙同14岁学生李某在某中学旁,看到刚下公交车的14岁的白某后决定实施抢劫。康某先用胳膊将白某的脖子勾住,强行将白某拉至附近公园内,随后二被告人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的手段,抢走白某现金120元、卡西欧手表一块。破案后,赃款、赃物均已退还被害人。
延安市宝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分别伙同韩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综合悔罪、退赃等情节,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均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