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分手 高二学生钉锤伤人
王某与张某系高二学生,2017年三四月份两人发展为恋爱关系。7月,张某提出分手,王某多次找张某意图和好未果。7月19日晚,王某再次约张某在学校食堂门口和谈,因张某坚持分手,王某用事先准备的钉锤在张某头部击打致其倒地,王某骑在张某身上继续击打,致其头部和上肢多处受伤。张某受伤后被送往洛南县医院、西京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和犯罪成因等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被告人犯罪前性格温和,积极上进,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因其家庭关爱不够,本人不能正确处理青春期问题,一时冲动引起,犯罪后能诚恳认罪、积极悔罪。洛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高中学生,不能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问题,仅因对方提出分手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诱骗猥亵7岁男童 获刑两年半
2017年7月13日,宝鸡市某村的王某雇佣贾某帮其摘花椒。贾某在王某家中暂住。期间,贾某以购买饮料、零食和玩手机游戏等方式诱骗王某7岁的孙子王某某晚上与其同住一室。贾某在十余天的时间内,采取用手触摸隐私部位等方式多次对王某某实施猥亵,给王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宝鸡市陈仓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