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市场秩序
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工作方式上,规定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同时,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要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等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