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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创造一流营商环境

2018-05-03 15:49  西安日报

5月1日起,一部标志着陕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的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此次出台的《条例》,共八章八十七条,主要从保护市场主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规范政府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优化陕西省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规范。

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

市场主体,是活跃在城市中最重要的经济细胞。此次《条例》对于市场主体从准入门槛、政府服务监管、权益等多方面进行了细致的法规性要求,为市场主体更好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优质的环境。

其中,第十二、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等条,都是涉及政府部门如何服务和监管市场主体。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条例》规定,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另外,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同时,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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