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监管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
建立好的营商环境,让资本和市场更好的发展。同时,政府的监管要做到规范有序,才能培育一个良好的环境。
《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中,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对于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应当及时清理规范,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关于处罚方面,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