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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来延安260名“老赖”被拘留 4名老赖被判“拒执罪”(2)

2017-01-13 14:11  延安日报

案例三 有财产拒不履行,张宁被刑事拘留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被执行人张宁欠债不还,还玩起了失踪。日前,延川法院执行局通过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促使该案圆满顺利执结。

2016年5月18日,延川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郝勇与张宁民间借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宁当庭偿还郝勇2万元,剩下的1万元在当月底前偿还。但是调解生效后,经郝勇多次催要,张宁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拖,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郝勇于2016年7月2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谁知张宁不但不履行义务,甚至还玩起了失踪。经过执行法官调查,张宁名下在县城有房产。

经执行局合议庭合议,认为被执行人张宁有能力履行义务,但逃避执行,已经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12月4日,延川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找到了张宁,张宁终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当天就主动向法院承认错误并提交了悔过书,交纳了1万元案款。鉴于被执行人张宁主动承认并改正错误,延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宁作出撤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决定,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四 规避、抗拒执行,高步洋被拘留15天

顾雄雄诉高步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起县人民法院判决高步洋偿还原告顾雄雄借款3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步洋拒绝履行。2016年10月13日,顾雄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过程中,高步洋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反而躲藏起来,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寻找未果。经查,高步洋系吴起采油厂职工,遂将其工资依法冻结。高步洋发现工资被冻结后,气汹汹地找到执行法官理论,声称法院冻结其工资而未给其预留生活费,并在谈话过程中,私自进行录音,挑衅司法权威,一副不把法律当回事的姿态。

吴起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步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第二天,在看守所内,高步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要求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高步洋用工资偿还借款,预留生活费1000元。

案例五 有财产拒不履行,高鹏海被拘留15天

罗志荣与高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志丹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高鹏海偿还罗志荣借款本息共计6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逾期高鹏海不履行,罗志荣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志丹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高鹏海承包经营志丹县汽车运输公司三辆张渠至延安的客车,并且该三辆客车的实际出资人均为被执行人高鹏海。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跑车经常经过的地方蹲守了四个多小时,将其依法传唤到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耐心给被执行人高鹏海讲法律、讲政策、讲情理后,高鹏海仍拒不履行。

鉴于高鹏海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志丹县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高鹏海均无悔改。拘留期限满后,被执行人高鹏海仍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向延安运输集团延安汽车站和志丹县汽车运输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被执行人高鹏海在延安汽车站的合法收益和禁止被执行人买卖、转包其出资购买并承包经营的客车,并分两次提取被执行人高鹏海在延安汽车站的合法收益。之后被执行人高鹏海采取车不进站、在站里不卖票等方式,刻意规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鹏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禁止其高消费。并在市、县两级的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曝光,最终,被执行人高鹏海迫于压力,主动到志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了全部案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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