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借款人去世,法院判决借款人妻子对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2012 年4 月,张强(化名)从刘国(化名)处借款60000 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3 年10 月10 日之前还清,张强的同事陈平(化名)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2013 年6 月,张强因病去世,其向刘国的借款尚未返还,刘国遂于2014年1 月将陈平和张强的妻子李亚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返还借款。
庭审中,陈平认可其亲自见证了张强从刘国处借款、出具借条以及自己作为担保人签字的事实,但认为自己并没有使用该笔借款,且民间习俗中担保人只是起见证借款事实的作用,故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为平稳化解纠纷,法官多次耐心向陈平释明关于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最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李亚对借款60000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陈平经法官多次释法以及向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咨询,也终于明白法律规定的担保与民间习俗的担保并不相同,对于自己曾经草率签名担保追悔莫及。法官寄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都涉及保证人,实践中,对保证人的表述往往为担保人。但很多担保人对担保的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往往按照民俗观念,认为担保人只是起到见证借款事实的作用,并不用实际承担返还借款责任,因此在借据上草率签名担保。此外,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往往对担保方式不作明确约定,仅笼统注明担保人,按照法律规定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债权人不用先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而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很多担保人直至债权人将其诉至法院时才知道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往往追悔莫及。
对此,法院提醒大家,借贷钱款签名要谨慎,注意区分见证人和担保人! (冯长涛魏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