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高陵县检察院与高陵县公安局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一是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信息通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于每月25日前,向检察机关通报该月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破案情况。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杀人案件、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涉访案件或者容易引起上访的案件等,则要随时通报。检察机关根据情况适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二是刑拘信息通报。公安机关要每半月通报一次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检察机关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应立案而错误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后依法应当报捕而取保候审的,依法予以纠正。
三是逮捕及侦查活动监督情况通报。检察机关每月底向公安机关通报上月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情况,确保信息共享。
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建立以来,该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8人、撤案8件11人,纠正漏捕13人,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