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鄠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鄠人社发〔2019〕33号)
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促进鄠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1号)精神,现将调整鄠邑区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鄠邑区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17元/小时。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鄠邑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鄠邑区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标准适用于鄠邑区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9年 5月1日起执行。
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开展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