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碑林区司法局依法对一名违反社区矫正外出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训诫。据了解,这是自《社区矫正法》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西安市发出的第一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2018年12月因非法经营罪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目前在碑林区接受社区矫正。7月20日下午,文艺路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监管平台查看社矫对象定位情况,发现系统提示刘某越界,随即与刘某取得联系,得知刘某因此案同案犯被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传唤配合调查,情急之下忘记向司法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而是直接与家属乘高铁车去了平湖。工作人员要求刘某在配合完检察机关的传唤调查后第一时间返回执行地。
7月22日上午,刘某及其家属来到文艺路司法所说明情况,并提交了书面检讨。工作人员现场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宣讲了社区矫正关于外出的监管规定。刘某表示一定会严守规定,遇事及时向司法所报告,保证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刘某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越界至浙江省嘉兴市,该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定,鉴于刘某接受社区矫正表现较好,此次系初犯,碑林区司法局依规对刘某作出了训诫处罚的决定,于7月22日向刘某发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由监狱派驻民警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新增加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目的在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体现了社区矫正以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并举的工作原则。碑林区司法局根据“发现、调查、处罚、教育”的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规范执法流程,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又突出教育效果,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提升教育矫正质量。(碑林区司法局 张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