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许可证之证后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指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8〕26号)中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依规公开检查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
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一年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发现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并督促其改正;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二、排污许可核查查什么
自2019年3月起,生态环境部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等8个省(市)部署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结合试点经验,全国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并同步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
2020年3月底,生态环境部通报了2019年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与抽测情况,其中自行监测不规范的企业占比9.4%,废水超标排放企业占比14%,废气超标排放企业占比0.8%。
排污许可制共有5项具体制度,包括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证后执法检查查什么,以下内容可供参考。
(一)是否持证排污;
(二)执行报告是否基本规范;
(三)信息公开是否基本落实;
(四)监测数据联网报送是否正常;
(五)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六)是否通过未经许可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
(七)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
(八)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九)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是否达标;
(十)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是否基本齐全。
三、实施情况检查注意事项
通过查看企业排污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申请材料、附件内容是否齐全、规范;
是否遗漏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
各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量是否正确;
自行监测要求是否正确,点位、监测因子是否正确,监测频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执行报告要求是否正确,内容、提交时间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管理台账要求是否正确,记录内容、记录批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是否正确,时间节点、公开方式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企业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是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是否符合许可排放限值;
是否开展了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指标、频次等是否符合要求,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
是否开展了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否符合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是否建立,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按期上报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季报和年报),执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四、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
1、未按要求建立环保管理台账
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建立环保管理台账,用以记录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等内容。
2、自行监测有漏项,或随意调整监测内容、频次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频次要与排污许可证副本内容一一对应,不能存在漏项。排污单位需要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如核发环保部门还未作出变更决定,仍需按照原来要求进行监测,内容、频次不能自行随意调整。
3、信息公开不及时
依照信息公开要求,排污单位需及时公开排污信息,信息要公开在便于公众监督的地方,不能仅在排污单位内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