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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产业脱贫办公室周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周至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知

2018-05-04 18:44  来源:周至县人民政府网站  兵马俑在线

各部门、各镇(街):

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部署,县产业脱贫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及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对《周至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征询了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形成《周至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并经2018年4月18日县政府第17届38次常务会议和2018年4月23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周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周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产业脱贫办公室 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周至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4月23日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农〔2017〕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周至县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扶贫项目是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中央层面21项,省级层面35项,市级层面12项)进行扶持、补助和贴息的,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具体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科技扶贫项目。

第三条产业扶贫项目围绕周至县特色主导产业,以培育优势主导产业和贫困户增收致富为目标,坚持“突出特色、注重效果、择优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项目,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四条产业扶贫项目由县产业脱贫办公室管理,具体负责产业扶贫项目的规划、申报、管理和检查督导等工作。

第五条产业扶贫项目扶持对象是年人均收入在陕西省扶贫标准线以下,并登记在册的贫困户和享受政策的已脱贫户。

第六条产业扶贫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在册贫困户每户不高于5000元,享受政策的已脱贫户每户不高于3000元。具体标准由镇(街)、村根据项目和贫困户实际需求确定。

第二章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

第七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依照户申请、村评议、公示公开、镇(街)审批的程序,由各镇(街)、村根据贫困户生产发展实际需求情况进行汇总,由镇(街)申请立项,报县产业脱贫办公室审核,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所需的设施、购买种苗、种畜、农资等生产资料,开办小商店、小饭店、小旅馆、小摊位、网店等小型三产服务业所需费用的补助。技术培训指导工作由农业、林业、果业、供销、经贸和旅游等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章 产业化扶贫项目

第九条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以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为主体,采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

产业化扶贫项目由各镇(街)推荐,县级农业、林业、果业、水务、经贸、供销、旅游、统筹城乡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产业脱贫办公室,由县产业脱贫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产业化扶贫项目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贫困地区建设标准化种植和养殖基地、发展山林经济、开发乡村旅游等带领贫困户增收致富。

第十一条申报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

(二)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具体带动数量按照贫困户补助标准和申请财政资金金额计算。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产业化扶贫项目,用于对项目区内贫困户按照项目实施规划,发展种养业、加工业等增收产业进行补助不得低于项目资金的50%;用于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和专门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自身产业发展相关的资金不得高于项目资金的50%。

第十三条为了鼓励项目区内耕地、林地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流转,在当地土地转包费用的基础上,给贫困户再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年土地转包费用的50%(每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对贫困农户的一次性土地流转补助可从50%的到户补助资金部分支出。

严禁以实施产业化扶贫项目为名,强迫贫困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四条产业化扶贫项目实行县级管理制度,每年由县农业、林业、果业、水务、经贸、供销、旅游、统筹城乡等部门和县财政局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的扶持重点和资金预算额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镇(街)按照年度产业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在本行政区域内征集项目,择优申报;镇(街)根据项目控制指标编制项目计划,报县级审批。

第四章 科技扶贫项目

第十五条科技扶贫项目是指通过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脱贫致富,并且对参与该项目的贫困户进行相关联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增强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原则上由各类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及经过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科技实训基地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科技扶贫项目主要支持解决制约片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关键环节。

(一)产业基地建设。主要支持良种引进、扶贫对象良种补贴、培育,和种植养殖技术的培训和推广。

(二)生产、加工环节。主要支持先进实用技术引进、推广和培训,推动贫困地区生产向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设施农业。主要支持农户培训、扶贫对象种苗补贴以及技术推广必须的少量设备购置等。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不能用于项目单位劳务费、厂房修建等开支。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报县产业脱贫办公室审核,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项目所在镇(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产业化扶贫项目,由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立项报镇(街)审核,由镇(街)统一上报各产业扶贫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再由审核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产业脱贫办公室,由产业脱贫办公室汇总、公示后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并协同各镇街、相关部门组织管理,项目单位为实施主体。各镇(街)负责监督贫困户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到户补助部分,要有明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生产资料)兑付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各产业扶贫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产业脱贫办公室审核,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半年,从县级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实行镇级报账。产业化扶贫项目和科技扶贫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管理,项目资金实行部门报账制管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采取预拨资金、分批报账的方式将项目资金兑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具体预拨款比例和报账批次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中到户补助部分,原则上要由项目单位先行垫付,凭资金兑付到户的凭证和相关资料,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进行报账。各镇扶贫办和县级扶贫部门要建立贫困户台账,详细记录对贫困户的扶持措施及补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科技扶贫项目严格执行部门报账制管理,由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和监测

第二十三条县级农业、林业、果业、水务、经贸、供销、旅游、统筹城乡等项目主管部门,对各自行业归口产业扶贫项目的准入实施、技术指导、总结验收负责,做好全过程跟踪服务、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县产业脱贫办公室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镇街负责验收,并报县产业脱贫办公室进行复验,产业脱贫办公室抽查复验不得低于10%;产业化扶贫项目和科技扶贫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项目验收申请,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项目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帮扶协议、公告公示、扶贫资金使用台账、带动的贫困户统计表、贫困户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方式等材料,以备检查验收。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良好,扶贫效果明显,并在项目检查验收中被评为优秀的项目实施单位,在下年度安排产业扶贫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由于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导致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出现问题并产生严重后果的镇(街),暂停产业扶贫项目安排,并扣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

第二十九条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项目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当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该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产业扶贫项目。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2017年印发的《周至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周产业脱贫办发〔2017〕1号)、《周至县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周产业脱贫办发〔2017〕4号)及2018年3月20日印发的《周至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周至县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修订版)》(周产业脱贫办发〔2018〕15号)宣布失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周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产业脱贫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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