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公正原则的第一内涵:不歧视。不歧视,对受害者采取公平的行动,是红十字的精髓,从一开始就在日内瓦公约中得到体现。1864年的第一部日内瓦公约就规定,任何士兵因伤情或病情而不能继续战斗,无论他属于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进一步规定“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见解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公约中使用“其他类似标准”这一措词表明,所有类型的歧视都是受到禁止的,文中列举的具体类型仅仅是其中几个例子而已。从理论上讲,不歧视就是拒绝对属于某种具体类别的人做出有害性质的区分。从人道准则的角度讲,不歧视则要求放弃对人的所有客观区分,以便提供的救助能够超越最剧烈的敌性对抗;在武装冲突和内部动乱中,对朋友和敌人都给予同样方式的救助,对一切处于危难中的人在任何时候都给予帮助,不论他们是谁和属于谁。
在实际工作中,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在提供物资援助时或在进行医疗救助时都必须严格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例如:1、国家红会的医院在收治伤员时拒绝敌方伤员入院,以便收容更多的本国同胞,这就违背了公正的原则。2、在国家内部动乱中,国家红会只向冲突一方的受害者提供食品援助,而对思想见解同国家红会不相一致的另一方受害者则熟视无睹,这也是违反了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第二个内涵:给予苦难者与其痛苦程度相称的帮助。
不歧视,意味着对所有处于困难之中的人都应给予帮助。但是,如果不考虑他们不同的痛苦程度,不考虑他们需求的不同紧迫程度而平均给予他们帮助,这就成为不公正了。国际人道法规定,对某些特别易受损害类型的受保护者,如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必须给予优先待遇;对伤者和病者给予完全平等的照顾和保护;出于紧急的治疗原因应在救治工作中做出优先安排。
总之,当痛苦程度相同时,救助应是相等的;当痛苦程度不相同时,救助就应相称于各种不同的痛苦程度。否则,看似公正实际并不公正。
在实际工作中,要遵守相称的规则并不容易。例如,国家红会为外国受害者募捐就比为本国受害者募捐困难。因为人们一般都习惯按照人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决定是否捐献以及捐献数额,本国的自利意识也希望本国人民先于外国人民得到援助来改善福利。但是,本运动通过把最紧迫的痛苦作为优先工作的惟一依据,力图尽可能严格地遵守这一原则。
公正原则的第三个内涵:排除个人偏见。
我们已知道,不歧视意味着不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差别。而公正,从本质上讲,则要求摒弃主观区分,排除个人偏见,一视同仁。
例如:1、国家红会拒绝向某个群体提供服务,因为该群体来自少数民族,这就是未能遵守公正原则。2、国家红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偏向自己的朋友,给他的服务要比给其他人的优越,这就是违反了公正的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努力去克服所有的偏见,排除一切个人因素的影响。换言之,公正是指对问题的客观审视和人道工作的“非个人化”。国家红会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在感情上偏向冲突的某一方是很自然的人性,但是,他们在开展救助工作时,在减轻所有受害者的痛苦时,在分配救济品时,他们都应将个人的感情束之高阁,不对冲突各方做出任何有害的区分。
公正,是一种非天生的、要不断克服自身本性弱点的内在品质,是一种需要通过奋斗去达到的理想。公正原则敦促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成员做出艰苦和长期的努力,在工作中抛开自己的好恶,去实施纯正的公正行动。例如:如果敌方受害者的痛苦比己方受害者要剧烈,那你就应该向敌方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助;如果犯罪者的伤情比无辜者的要严重,那你就应该首先救治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