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要求认定工伤
拒不履行判决可以追责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只能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回归到本案,段某的工伤认定只能由稷山县人社局认定,当事人不能向其他县区人社部门或越级向运城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那么,如果稷山县人社局对段某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段某工伤认定是否将一直无果?
“如果法院有完整证据认为段某构成工伤,可以在判决人社部门撤销原认定的同时要求人社部门认定其工伤。”山西一位从事行政审判多年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对于稷山县人社局的行为,该法官告诉记者,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必须提交新的证据或理由。具体到本案,人社部门在法院判决后仍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必须有新的证据或理由。”该法官说道。
但是经《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及对稷山县人社局负责人的采访发现,并未见人社部门有新的事实呈现。
对于稷山县人社部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是否有进一步措施?
上述法官告诉记者,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对此行为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可以根据此规定对行政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该法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