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加班用餐猝死
四次不予认定工伤
近日,有媒体报道,2017年1月,稷山县青年教师段某在放假加班吃午饭时猝死,但当地人社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
两年半以来,段某家属一直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临猗县人民法院及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判决段某一方胜诉的情况下,稷山县人社部门依然接连四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报道称,出生于1990年的段某,2014年本科毕业于运城学院数学应用专业,2015年7月通过稷山县教育局教师招聘考试,后被分配至稷山县太阳中心校董家庄学校工作,2016年9月轮岗交流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辖南街小学任教。
2017年1月,在已放寒假的情况下,段某接到学校通知,需到中心校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工作。
于是,从2017年1月18日起,段某开始连续加班。
2017年1月21日,因学校没有食堂,为了完成任务,学校统一安排段某和10余名同事在校外的一家饭店吃午饭。吃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后不幸去世。
据法院判决书认定,段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2017年1月26日,稷山县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经调查核实,段某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所以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随后,段某家属将将稷山县人社局起诉至临猗县人民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稷山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令其对段某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2017年6月29日,稷山县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仍是段某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之规定。
此后,段某家属提起行政复议,并再次向临猗县人民法院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均得到胜诉结果,然而,稷山县人社局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