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涉案的邪教宣传品均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军利用从王某处获得的不记名联通手机卡及他人处获得的中兴牌手机,通过手机自动拨号软件向不特定群众拨打电话共计3018次,播放“法轮功”宣传音频。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军被抓获,公安人员在其住处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邪教宣传品83件。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以上判决。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置】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铜川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