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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区的“家务事”不再难断

2018-04-21 11:22  渭南日报

本报评论员

前不久,市政府法制办就《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条不起眼的消息却引起了不小轰动,物业管理终于有了规矩。

垃圾清理不及时,卫生打扫不彻底,广场破损无人管,车辆停放无秩序……由于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素质参差不齐,物业和业主发生矛盾和冲突已经司空见惯,更有甚者,有些小区物业公司被业主集体驱赶。“我居住、你服务,我掏钱、你管理”,业主和物业原本应该是双赢的两方,但现实中却似乎成为一对天敌。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物业有物业的难处,业主有业主的无奈,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产生这种矛盾和对峙的根源很多,自然有部分低素质业主不服管理、任意妄为所致,但首要的一点在于,物业公司缺乏服务意识。物业进驻小区不在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上下工夫,而是以管理者自居,眼睛只盯着业主的钱袋子,收钱的事永远放在第一位。电费、水费、电梯费、取暖费、卫生费,这些常规性的收费项目业主已经认可,又关乎效益,物业收起来自然十分积极。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服务似乎总跟不上趟。显见的例子便是,对圈占草坪种花种菜的行为视而不见;对租住经营户的扰民行为不加阻止;对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不闻不问……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事管起来牢心费神,弄不好还会得罪人,出力不讨好,因此便熟视无睹,久而久之,问题由小变大、积重难返,造成“业主怨气冲天、物业无力解决”的尴尬局面。

在刚刚结束的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被列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议题。《条例》对物业和业主的责、权、利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可以说为物业管理找到了破题之笔。譬如,《条例》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保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据此,长期困扰业主和物业的租赁收费和使用问题,有了清晰的说明,由此产生的猜忌随之化解,和谐社会建设多了一份保障。

不过,《条例》绝不是物业乱收费的“尚方宝剑”,也不能成为业主逃避应尽义务的“护身符”。小区是个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无论业主还是物业,都是这个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家和万事兴,只要大家相向而行、聚力而为,心想之、行践之,和谐小区建设就不会只是愿景,而一定会成为生动的现实。

但愿小区里的家务事有了《条例》这个“判官”,再也不难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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