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的一天,3被告人正在一网吧下载公民个人信息时,被公安汉台分局的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对其非法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固定取证。3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自2016年3月起,在城区内的多个网吧内利用黑客软件攻击网站漏洞,从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提议利用黑客软件攻击网站漏洞,从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承诺出售信息得来的钱一起消费,被告人高某及余某均表示同意。该局网管大队根据其供述存储下载信息的云盘账号、密码以及现场查获的U盘等存储介质,共查获3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多达280781条。本案的3名被告人均为90后青年,余某在犯罪时还未满18周岁(已满十六周岁),根据3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系主犯,被告人高某、余某系从犯。
本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根据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3名被告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大于5万条),故区法院对其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