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要求,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因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为80140元/年。残疾等级为一级的因公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为77610元/年。残疾等级为一级的因病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为75060元/年。
烈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为2540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为2185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为20550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5557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25070元/年。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27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8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8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21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5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3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2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4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