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兵马俑在线5月13日讯 在没有办理工商、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私办电镀厂,并将含有有毒化学物质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引流到渗坑内。近日,经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污染环境的电镀厂经营者被判刑。
未经工商部门营业登记、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白某私自在西安市高陵区办了家电镀厂。从2017年4月7日起,白某在其厂房内进行电镀作业,将生产废水通过埋设暗管引流至厂区西南侧约15米处的渗坑内。环保高陵分局于2017年4月27日对白某某经营的福利电镀厂进行检查,对渗坑内的废水进行取样,经检测,废水中含有总铬、铅、镍、汞、镉等有毒化学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通过埋设暗管将电镀作业中产生的含有总铬、铅、镍、汞、镉等有毒化学物质的废水排入渗坑,构成污染环境罪。因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办案检察官提醒,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切勿因为不懂法、不履行相关手续,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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