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未履行合同,还不给退保证金,这让索先生无奈而生气。
索先生是一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6年8月,他们公司经人介绍,与深圳市博盛汇通实业有限公司恰谈汽车金融业务,即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并于当月达成合作。
2016年8月17日,双方在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一写字楼上的博盛汇通集团办公室签订合作,深圳市博盛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代表牛某与索先生签订合作书。
按照合同内容要求,博盛汇通收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并在收取保证金15日之内为他们提供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庆阳市、天水市、平凉市、兰州市的汽车金融业务。当年8月22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博盛汇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公户汇入20万元人民币,作为本次合作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