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碑林大队:迈步、停步观察、等待等均应认定“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被告交警碑林大队认为,47条的规定中,“应当”即“必须”。原告车辆途经草场坡西口时,有两名青年男子在人行横道上等待通过,其未按规定停车进行避让,而是在短时间内直接通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在答辩意见中,该交警大队称: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该动作不是行人在自行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在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是个过程性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尽管受素质、习惯、从众等各种因素影响,每个人“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会有细节上的差异,但“通过人行横道”的主要步骤或动作基本一致,无非“迈步、左顾、右盼、停步观察或者等待、疾步或者小跑等”,只要处于这些动作或步骤当中,均应认定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因为这些动作或者步骤为“通过人行横道”所必需且处于通行过程中。因此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得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中,围绕着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焦点问题,原被告进行了答辩,该案未当庭宣判。
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