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通过时已减速 人行横道上没有行人
今日,该案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项规定,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避让。姚先生及代理人认为,原告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项的违法行为。首先,他行经该人行横道时,已经明显减速。三张照片拍摄了两秒钟时间,从行驶不到一个车身的距离推算,当时的时速为7.2公里,该路段的限速为70km/h,已经明显按道交法的规定减速慢行。
其次,原告经过这段人行横道时,人行横道上并无行人通过,“只有两人打伞站在路边等车,并非人行横道上……人行横道上无行人时,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停车避让。”姚先生认为,交警部门的处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无权随意将人行横道的范围扩大,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人行横道。”即使如交警部门所说的“有两名青年男子在人行横道上等待通过”,根据道交法47条,其驾驶机动车应当停车避让的法定情形为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非等待通过。
姚先生认为,交警碑林大队的举证不能证明他通过该人行横道时未依法减速或者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避让。此外,他还提出该行政处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处罚内容中的扣3分超出了法定处罚类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