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终于解决了,我们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地了,人也安宁了。在石泉县人民调解中心,当事人黄某说出了心里话。一场历时7个月,让他心力交瘁的纠纷在调解员的多次工作下,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事情还得从2016年5月25日说起,这一天下午5点多左右,黄某在给胡某干活的过程中不慎眼睛被一个异物打伤,当时黄某没觉得有多厉害,自己走路到石泉县医院去检查治疗了一个星期,但是伤情未见好转,医生建议去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6月2日黄某去西安西京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球贯通伤,左眼眶有异物,在西安西京医院住院8天,共花医疗费23000余元,胡某已垫付17500元,现双方当事人因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产生纠纷。
最初黄某向胡某索要人身损害赔偿金9万余元,而胡某只愿意给1万元,双方差异悬殊,以致于调解工作中断。调解工作人员又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讲解相应的法律知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