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读者来电:蒋女士的孩子今年19岁,以前的独生子女费从来没领过,想了解一下现在是否还能补领?
2016年12月22日华商报向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函咨询。
2016年12月30日收到回函:现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9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蒋女士的孩子已超过19周岁,孩子出生至今,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规定有过多次调整。建议有同样问题的市民拨打陕西省卫生热线12320,或向所在辖区的卫计局具体咨询。 记者 马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