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对策
1、强制源头分类
加快对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并制定细化管理条例。第一,要制定生活垃圾强制源头分类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分类责任主体、分类与投放方法、收费标准、奖励与惩罚措施等,以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权利和义务;第二,制定资源回收利用专项法律法规体系,将鼓励垃圾管理领域的特许经营写入法律法规,明确回收资源的种类及回收方式;第三,以法律规范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制,要求产品生产者通过提供回收渠道及缴费承担回收责任;第四,其他垃圾实施全成本收费,对于非居民的垃圾处理费应设定较高的费率,体现多排放多负担的原则。
2、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管理基金
资源回收基金的资金要全部用于生活垃圾管理。地级城市可以建立自己的资源回收基金,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等领域。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可回收物的回收再利用费用收支、回收与再生处理业的指导与管理、建立稽核认证制度、补助地方政府执行资源回收的倡导工作。
3、推进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特许经营
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产业能否实现PPP(公私合作模式)并成功运转,取决于能否实现规模化运作,即垃圾分类回收企业只有被特许负责一定规模区域的居民垃圾收集时才能达到盈亏平衡。因此要实现垃圾减量,就要保障中标企业在一定区域的经营权利,使其构造出“分类宣传—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资源利用”的盈利模式。因此,要转变政府职能,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制定好公共服务提供的标准、做好监管。
4、尽快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填埋场排污许可证制度
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排污许可制度国际研讨会上强调,要实行排污许可“一证试”管理,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保障焚烧厂和填埋场的达标排放,杜绝“低价中标、排放超标”的伪无害化现象。并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还原“伪无害化”处置的“低成本”假象向真正达标排放的真无害化、高成本的末端处置模式的真相。
5、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管理绩效评估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重点包括:第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基本情况及污染排放信息,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公开;第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清运环节的物质流、信息流、资金流、人员、设备、建设用地等相关信息;第三,资源回收环节的可回收物种类与数量、去向、回收商与再生利用厂商的回收利用情况;第四,成本核算所用信息资料及核算结果。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绩效年度评估制度,通过评估,核算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成果。评估项目包括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低成本化。通过定量的评估和信息公开,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回收,从而降低生活垃圾管理的社会成本。
(三)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桃曲坡水源保护区围网工程,加大漆水河上游水库、河道及漆水河河道污染源整治。依法清理和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当地饮用水源、供水单位出厂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十三五”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的实施,落实好水源保护区防污染管理相关规定。
2.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坚持源头管控,狠抓臭氧、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综合治理。采取压煤、减排、降尘、控车、增容、严管等“铁腕”措施,做好治污减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