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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季允丰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6-12-07 14:1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京12月7日电(记者 崔佳明)7日,江苏高院通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公开宣判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季允丰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季允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季允丰利用其担任扬子江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合作、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8852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季允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季允丰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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