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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法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案121件

2016-12-02 00:1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成都12月1日电 (刘忠俊 颜伟)12月1日,四川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公用企业滥收费用、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6个月立案查处121件案件,案值3304.039万元人民币。

2016年4至10月,四川工商部门针对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公用企业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一批滥收费用、附件不合理交易条件、设置行业壁垒、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

在公布的典型案件中记者注意到,四川雅安某天然气公司从2016年1月开始,以天然气普通表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和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使用天然气普通表的用户将普通气表更换成IC卡智能表,用户“不换表不卖气”,强制向3685户用户收取智能表换表费用每户320元,总计123.1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收费用。接到举报后,工商执法人员迅速立案查处,并依法没收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118万元,并处罚款123.118万元。

执法行动过程中,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对接,执法人员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2900余人进行视频培训,宣传普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遂宁市、自贡市等地工商局还组织当地燃气、供水供电、公共交通、殡葬、有线电视网络等公用企业负责人座谈,通报前期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

四川某运输(集团)公司通过和某保险公司达州分公司、某保险代理公司达州分公司之间的合作,在其下属车站内只销售某保险公司达州分公司的“交通意外伤害险”,限制其他保险经营者公平参与客运车站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权利,其行为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

同时,当事人与某保险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确定某保险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公司向当事人支付保险销售金额50%的销售返成,由于当事人及下属车站没有保险销售和兼业代理资质,为在当事人下属车站内顺利开展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业务,某保险公司联系四川某保险代理公司达州分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以“服务费”和“工资发放”的名义分9次向当事人的财务管理人员陈某和刘某个人账户转去约定保险销售返成金。案发后,陈某和刘某才将收到上述保险销售返成以现金的形式交到当事人财物账上,其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工商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50.366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据悉,此次为期6个月的执法行动,四川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敦促所涉案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和银行等行业,退还以“保证金”、“预存费用”、“换表费”等名义向用户违规收取的费用共3304.039万元,取消了“违约金”、“滞纳金”等不合理收费420余万元,为消费者和企业减少预期支出费用15700余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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