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公司不想替物业背黑锅
也不愿给物业“找麻烦”
对于自备锅炉供暖小区,供暖温度不达标或停暖的责任认定相对简单,因为只涉及物业和业主双方。而在市政集中供热小区,涉及供热企业、物业和业主三方,除了代收代缴采暖费,物业还承担热交换站的维护、运行。业主家出现供暖质量问题,往往存在物业和供热企业相互推诿扯皮,物业说是热力公司没退,热力公司说是退了,由于退费信息不公开透明,一旦这一年的供暖质量出现较大的波动引起不满,就会影响来年供暖费的收缴,形成恶性循环。
那么,作为供热企业为什么不在供暖季结束公示退费信息呢?有供热企业负责人说,他们也是两难,因为存在长期的用户合同关系,他们并不想给物业找麻烦,毕竟他们没有直接向业主收取热费,因此不愿越俎代庖,但也并不想替物业背黑锅。
对于暖气退费问题,西安市热力总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每年在3月15日停暖后,会和各个小区物业进行结算,如果供暖季里存在供热公司原因导致的停暖,他们会在最后的结算中扣除相应的费用。但供热公司与物业并无隶属关系,至于物业是否再和居民核算退费,他们无权干涉。
对此,也有物业公司叫屈,有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说,每年都有业主不交暖气费,还有多年拖欠的,物业为此亏损和垫付的也不少。
供热费物业是否退给业主
处于监管空白
但是,供热企业向小区物业核减供热费后,物业是否将供热费对应地核减给业主,却处于监管空白。西安市供热监督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说,按照行政职能和《供热条例》,他们只能对供热企业的供暖服务和供暖质量进行监管,而供热企业和小区物业之间受《供用热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而物业和业主之间也是服务合同关系,他们无权监管。
因此,供热退费到小区物业后就成了糊涂账,退不退、退多少都是物业说了算,因为信息不对称,业主无法了解退费信息。
停暖几天 温度多少
业主取证意识不强
在供暖退费的维权中,用户取证意识不强也是导致维权难的一个关键。一些业主投诉去冬停暖或温度不达标,但具体停暖几天,不达标的温度是多少,很多业主说不清,也没有相关证据支撑,比如停暖通知、测温记录等。
有物业说,业主总拿体感温度说不达标,要求退费,这个真的没法退。而业主说,以16℃低限温度供暖,家里就感觉不到什么暖意。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很多业主对16℃最低温度标准有意见,建议进行修改。西安市供热监督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介绍,2008年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是当时参照旧版的《工业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室内最低供暖温度是16℃,而新修订的《规范》已经将此提高至18℃。目前《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也在修改征集意见中。
在取证过程中测温环节很关键,怎样测温才科学呢?西安市供热监督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说,他们有个内部规范,就是对密闭的房间选取中间的位置,在距离地面1.2米到1.5米的高度进行测温,这个高度基本与人体的体感温度吻合。
如果测温不达标,需要和相关供热单位确认并签字,如物业、供热公司,用户需要保留相关测温记录作为退费依据。
他山之石
多地已有退费细则
辽宁:一次不达标按2天退费
退费程序不规范,退费信息不透明,监管缺位,导致供暖退费成了一笔不明不白的糊涂账。虽然《供热条例》中有规定,却因为没有细则和罚则,导致供暖退费难落实。
西安市供热监管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说,也有市民打电话向他们反映退费问题,但是目前的《条例》里对此没有明确的细则,他们也无权监管物业。
目前,北京、辽宁等地已经出台了供暖不达标可退费的具体规定,督促供热单位提高供热效率和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河北多个城市也对具体退费标准进行了规定,如石家庄供热退费管理办法规定:室内温度18-16℃, 退费10%;室内温度16-12℃,退费50%;室内12℃以下,100%退费。
《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中,明确退费标准为:1次不达标按2天退费,2次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不达标按30天退费,超过3个月全额退费。检测方式为用户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而退费时限为供热企结束后1个月内。
2016年6月7日,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召开《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修改座谈会,会上,旭景名园的一名业主就提出,供暖退费常常是供热企业和物业互相扯皮,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退费细则,对不按规定退费的供热单位进行处罚,以减少热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