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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提高40元 每年440元

2016-07-08 20:30  华商报

日前,省人社厅发布通知,经省政府同意,2016年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元。

7月6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将2016年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元(其中原有40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的40元中,中央32元,地方8元,地方负担部分仍按原比例分担)。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成人个人缴费不低于130元/年;学生儿童不低于90元/年,与现在缴费标准相比提高了4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通知》要求,要稳定居民医保住院保障水平,将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结合分级诊疗的施行,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地要针对困难人员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等政策措施,加大倾斜力度。(记者 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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