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8日环保高陵分局在开展环保大检查过程中发现高陵唐艺门厂无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擅自生产,喷漆产生的工艺废气无任何治理设施,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现场停止生产并进行立案调查。
10月10日分局对该厂下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1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厂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厂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继续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分局于11月13日将有关案卷移送公安高陵分局。公安高陵分局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行政拘留规定,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决定对该厂负责人实施了行政拘留。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保高陵分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第一例。这一案对违法排污、破坏环境现象重拳出击树立了典型;同时,也起到了打击一起、教育一批、震摄一批的效应。下一步环保高陵分局与公安高陵分局将继续加强合作,建立长效联动机制,保持对违法排污企业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切实提高辖区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