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按照省、市食品药监局工作部署,碑林区食品药监局认真贯彻实施《指导意见》,积极推行婴幼儿乳粉销售1123监管模式,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电子追溯系统,不断提高婴幼儿乳粉销售质量安全。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底数。
二是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1123监管模式宣传。碑林区食品药监局8个监管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食品经营户建立并实行1证1专2责3制度。为统一标识,张家村所、南院门所按照要求统一制作了公示牌、制度牌;柏树林所、文艺路所、长安路所、太乙路所、东关南街所、长乐坊所指导食品经营者按照统一样式,悬挂食品经营者信息公示栏、制作公示牌、落实3项制度。
三是加强对各监管所专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为确保1123监管模式落到实处,碑林区食品药监局对8个监管所和12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经营户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场评分,指出存在问题,现场反馈意见,由监管所督促整改落实。
截至目前,辖区实有婴幼儿乳粉销售单位82家,已全部实行1123监管模式,公示上墙,制度落实。索证索票、电子台账追溯系统进一步完善。今后,碑林区食品药监局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对重点品种增强监管频次,确保婴幼儿乳粉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