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区交通运输局开展道路危险品运输及“营转非” 车辆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源头监管。交通运输管理站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战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战场管理规定》第66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抄告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5条进行处罚;对发现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1条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抄告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2条进行处罚。二是加强危险品发货、装卸环节安全监管。会同公安、质检、住建、安监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发货与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四个必查”: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必须查验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对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严禁超装、混装、错装、超限超载,杜绝不具备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品,八号运输安全源头关,严格查验手续。对驾驶员、押运人员及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4条进行处罚。三是严格查处非法改装危险品运输车辆及危险货物非法经营、违法托运行为。配合公安、安监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从严查处违法托运行为。对发现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进行处罚;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进行处罚;对发现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或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的,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6条进行处罚;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4条进行处罚。 四是对公安交警部门移交的“营转非” 车辆涉嫌非法载客经营行为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立案处罚;严厉打击旅游景点、客运站周边“营转非” 车辆非法载客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