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按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长安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非住宅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即改变原住宅小区基础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分项收取的方式,实行“三费合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电费、电梯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另行收取。
简化停车收费服务等级。室内停车场由原来的三类简化为两类,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别。缩短临时停车收费时段,由原来的8小时为一次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鼓励即停即走,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
调整价格要履行调价程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在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和拟调价方案;就调价方案与业主协商,经“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后,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费的高层一级服务为 2.2 元/平米?月,二级 1.9元/平米?月,三级1.5 元/平米?月,等外1.2 元/平米?月(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超过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可在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上浮仅限于高层一级服务标准,高层二级、三级、等外无上浮。物业企业执行浮动收费标准前,应向区住建局备案,收费标准抄送区发改委和区市场监管局后执行);多层一级服务 0.85 元/平米?月,二级 0.75 元/平米?月,三级 0.65元/平米?月,等外 0.55 元/平米?月(多层住宅按基准价可上浮不超过 20%)。
与现行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三项分开收取相比较,按平均值测算(公摊电费 0.18 元/平米?月、电梯费 0.32 元/平米?月),高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 7.2%,多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 18.5%。
停车服务费按月计算为室内一类 80 元/车位·月、二类 60 元/车位·月;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别,停车服务费为 60 元/车位·月;按次计算为室内一类2.5元/车位·次、二类2元/车位·次;露天不分类别,停车服务费为2 元/车位·次(4小时为一次)。
子母车位不得高于1.5个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机械车位的停放服务费参照室内标准执行,上浮不超过10%;小区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调整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室内一类降低 46.7%,二类降低 53.8%,露天降低 25%。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业主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仅限配置有公共停车位的小区);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车位上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免收停车服务费。(信息来源:今朝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