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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端午节前夕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

2020-06-28 15:30  来源: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  兵马俑在线

(通讯员 李晶)6月24日下午,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端午节前夕,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等14人分别获刑十三年又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李某等4人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于2017至2018年间与被告人刘某怡、孙某纲等人合伙开设赌场,并长期纠集被告人姜某为自己开设赌场提供接送、“抽水”、保管赌资等各项服务,同时纠集被告人都某林等人为赌场提供“安全保障”,解决赌场纠纷。先后多次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姜某、都某林、王某已形成恶势力团伙(公诉机关指控该4人已形成恶势力团伙,其余10人非恶势力团伙成员)。

为了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实现罚当其罪,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就案件定性与14名被告人量刑问题多次研判并提交院审委会讨论。最终合议庭认为李某、姜某、都某林、王某4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先后多次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抢劫犯罪活动,扰乱该区域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团伙。

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长安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都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又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所有违法所得。

该案审理中,长安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严格贯彻黑恶势力案件“不人为拔高、不随意降低”的办案原则,精准判定“非黑非恶”犯罪,在该起涉众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准确认定其中4名被告人为恶势力团伙,对涉黑恶案件依法审理提供了重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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