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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发改委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2020-03-17 09:43  来源:未央区人民政府网站  兵马俑在线

未央区发改委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一、电子信息制造、汽车产业、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制造、生物医药等6大支柱产业

1.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建立技术改造项目库,在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给予奖补。对已完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完成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50%以上的跨年度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剩余奖励资金。【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2.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年度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时入选两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3.支持企业规模进档。对上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4. 支持企业争创制造业单项冠军。对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多项认定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5. 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围绕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链配套企业,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招商主体奖励。其中:(1)招商主体为龙头企业的,每引进一个,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2)招商主体为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的,每引进一个,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6. 支持零部件配套企业。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的零部件配套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自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起,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减免的租金由财政资金分年度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补助金额按企业年度实际租赁面积和单位面积租金进行核算(单位面积租金最高不超过园区平均租赁价格)。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租赁企业与标准厂房建设运营单位无关联关系,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三年,厂房自用且用于生产;(2)标准厂房应由龙头企业、国家级开发区、省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或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投资建设;(3)入驻标准厂房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向龙头企业提供制造业产品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7.支持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对投资新建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的投资主体,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有关部门审批,将原有标准厂房加层改造的,按100元/平方米(不含原有部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建重装设备标准厂房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新建(改建)的标准厂房面积须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且按计划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投资主体以前享受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的,须回购已到期的优先股股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8.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从外地引进或本地企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自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9. 支持企业协同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之间,以及市级重大工程项目与制造业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协同发展。制造业企业使用或供应制造业产品年度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大工程项目使用制造业产品年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年度无使用或供应的,从有使用或供应的第二年开始执行。供需双方须无关联关系。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仅可作为使用或供应的其中一方申报补助。【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10.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围绕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增速在30%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其中:(1)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至1亿元,上年度增速在30%(含)至60%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上年度增速在60%(含)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至2亿元,上年度增速在30%(含)至60%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上年度增速在60%(含)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3)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增速在30%(含)至60%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50万元;上年度增速在60%(含)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11.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年度完成首次上市或挂牌要求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其中:(1)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取得相应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手续公函后,给予500万元奖励;(2)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取得相应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手续公函后,给予400万元奖励;(3)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取得外汇监管部门证明文件或银行相应外资进账单后,给予300万元奖励;(4)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同意其挂牌的公函后,给予100万元奖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12.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在3%(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已纳入规模以上企业),按研发经费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1)研发投入强度在3%(含)至10%的,按研发经费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0%(含)以上的,研发经费投入在500万元(含)至2亿元的,按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在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6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在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13.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14. 支持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对列入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直接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技术转让、专利和软件购买及研发费用等)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较好产业发展示范作用、相关技术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奖、专利奖等奖励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15. 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对来源于高校院所,或与制造业企业协同创新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施转化的项目,总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科技研发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企业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改造项目奖励标准执行。【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16. 支持试点示范企业。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相关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其中:(1)对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2)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17. 强化国家资金配套。经省级、市级、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逐级审核上报,企业(机构)获得的国家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其中:(1)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相关资金支持的,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2)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工业强基、绿色制造等相关资金支持的,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18. 设立“市长特别奖”。成立由市长(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组长)担任主任的西安市“市长特别奖”审定委员会。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推荐产生候选人,由“市长特别奖”审定委员会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进行评选,并经市委、市政府审定,择优确定奖励对象,其中,评选“市长特别奖”20名,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评选“市长特别奖提名奖”30名;奖励对象均授予奖杯和荣誉证书。推荐评选工作,全程由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并参与监督和公示等相关工作。【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号)】

19.对新认定建设的西安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创建奖励。运行满两年后,根据中心建设成效,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发展奖励。同时,鼓励支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创中、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配套奖励。【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工信发〔2019〕87号)2019年6月22日印发】

20.实施民营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来源: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发〔2019〕4号)2019年1月18日印发】

21.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工业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办字〔2018〕21号)2018年2月2日印发】

22.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最高补助500万元。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的工业企业,按照工业产值数额和增加值,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工业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办字〔2018〕21号)2018年2月2日印发】

23.对从外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新建重点工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高技术工业项目,实行市政府“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亿元以上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在“一事一议”政策基础上予以特别支持。【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工业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办字〔2018〕21号)2018年2月2日印发】

二、人工智能、机器人、5G技术、增材制造(3D打印)、大数据与云计算等5大新兴产业

24.支持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对引进技术落地转化效果显著的企业,择优按转移转化项目技术总投入的10%,给予不高于企业三年累计缴税总额,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条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19号)2018年12月2日印发】

25.对引进入驻的独角兽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板块业务总部),纳入总部经济政策支持范围,给予最高6000万元奖励支持。【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275号)2018年11月13日印发】

26.经认定入库的独角兽种子企业、独角兽成长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支持。【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 市政办函〔2018〕275号)2018年11月13日印发】

27.对独角兽企业族与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联合组建机制灵活的创新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等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 市政办函〔2018〕275号)2018年11月13日印发】

28.鼓励独角兽高管来西安二次创业,对创办独角兽种子企业、成长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并认定入库的,分别予以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275号)2018年11月13日印发】

29.支持华为、中兴、海康威视等龙头企业向大数据产业方向延伸发展,带动相关配套企业加速聚集,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将大数据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优先采购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服务。【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1)》的通知(市政发〔2017〕42号)2017年8月2日印发】

三、现代金融、现代物流、会议会展、软件与信息服务、设计研发、检验检测认证等6大生产性服务业

30.壮大生产性服务业。国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专业认证、数字创意等机构来我市落户,项目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落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来源:《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2020年1月2日印发】

31.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国家物流枢纽投资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和功能设施,按每投资1亿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标准执行。【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32.强化物流用地保障,对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建设项目,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予以保障。对属于物流建设项目的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土地水平供应。【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33.支持我市企业建设进出口货物交易中心、加工中心、跨境电商合作中心。省级对新建成的设施给予最高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34.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仓储运营服务集成商和基地航空公司、快递公司等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年自营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在我市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物流总部企业,依据其促进产业发展和吸纳就业等情况,给予500一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35.培育一批物流骨干龙头企业,对在我市注册的物流企业,新获得国家5A级资格评定,给予3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4A、3A级资格评定,给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被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联席会议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36.对获准在我市设立的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国家大宗商品期货公司、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批准设立的指定交割仓库,省级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37.对在我市注册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38.对互联网百强企业、跨境电商前10强、电商垂直领域前1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或区域总部,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西安跨境电商综试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报关的,给予货运代理费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39.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经综合评定,按照科研条件建设投入的5%—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来源: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发〔2019〕4号)2019年1月18日印发】

40.对在西安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首个整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5000万美元、2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6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来源:《西安市促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办发〔2018〕122号)2018年12月20日印发】

41.对落户我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来源:西安市促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办发〔2018〕122号)2018年12月20日印发】

42.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跨境第三方支持企业,在西安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1亿美元的,按照每1亿美元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的标准,每户企业资金扶持最高100万元。【来源:《西安市促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办发〔2018〕122号)2018年12月20日印发】

43.对于西安市辖区以外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西安市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60万元奖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型企业科创板上市扶持政策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8号)2019年8月28日印发】

44.对于在科创板已上市实现再融资的企业,在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人员认购部分的基础上,按再融资额的0.2%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30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型企业科创板上市扶持政策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8号)2019年8月28日印发】

45.对在我市辖区注册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平台公司,按照首次网上年销售额和行业排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2018年4月17日印发】

46.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用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2018年4月17日印发】

47.吸进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来西安投资落户,对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给其在西安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2018年4月17日印发】

48.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及时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2018年4月17日印发】

49.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激励本地高校院所、军工集团、龙头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众创机构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经综合评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领军人才,经评定分等次一次性给予每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项目配套奖补。【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2018年4月17日印发】

50.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2018年4月17日印发】

51.对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立注册在我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法人机构,给予200万元的基础补助;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补助(最高限额为6000万元)。【来源:《西安市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52.对省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的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省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其它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53.对在我市设立的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法人证券机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5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55.经中国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我市的金融租赁公司,且当年为本市企业累计提供融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2%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购入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2%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来源:《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56.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类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最高600万元补助。【来源:《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四、文化旅游产业

57.总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年度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优先遴选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服务保障。【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市办字〔2020〕1号)2020年1月2日印发)】

58.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文旅产业发展布局。省市重大文化旅游项目,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底价)可按评估市场价的70%确定。【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市办字〔2020〕1号)2020年1月2日印发)】

59.新建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高品质特色酒店,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评估地价的50%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市办字〔2020〕1号)2020年1月2日印发)】

60.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文化旅游企业总部,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市办字〔2020〕1号)2020年1月2日印发)】

61.在城市改造、场馆建设、新区开发中,优先布局博物馆建设。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市办字〔2020〕1号)2020年1月2日印发)】

62.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营地项目,按项目建设经费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市办字〔2020〕1号)2020年1月2日印发)】

63.积极推动国有文化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积极推动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落户西安,对于兼并重组成功的企业和引进落户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其净资产、投资额度、税收贡献等,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支持。【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补短板加快西安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市办发〔2017〕12号)2017年8月31日印发】

五、招才引智

64.发挥大西安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吸引和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入驻西安,与各高校院所联合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子基金,实现“一校一基金”“一所一基金”加快形成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群,精准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创业投资钟子期、初创期硬科技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给予10-30%的投资损失风险补偿。【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条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19号)2018年12月2日印发】

65.对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在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落户并租用办公用房的,按每人20平方米的标准,前3年给予全额房租补贴,后2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对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在自创区落户并购买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每家机构累计最高补贴5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聚集创投机构和创投人才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37号)2018年9月3日印发】

66.对新成立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根据投资规模、产业特色、企业集群数量、区域就业人数等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不低于2000万元重点支持。【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硬科技产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99号)2017年11月4日印发】

67.对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各类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项目配套奖补;对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每引进落户一名各类人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根据其年营业收入实际,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硬科技产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99号)2017年11月4日印发】

68.建立人才分类标准和认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和生活保障待遇。对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参与双创的D类人才,根据项目规模给予每人一次性2一5万元项目资金资助。【来源: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字〔2017〕47号)2017年5月4日印发】

69.设立引才“西安伯乐奖”,对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每引进落户一名A类、B类、C类人才,共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人才中介机构引进D类人才按每名给予1000元奖励。企业引进A类、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来源: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字〔2017〕47号)2017年5月4日印发】

70.提供优质生活服务“绿卡通。对A、B、C、D类人才,实行优质生活服务“绿卡通”制度,在医疗、子女就学、落户等方面实现”一卡在手、处处绿灯“。多渠道为创新创业人才营造宜居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环境和配套服务。完善高层次人才社保和医疗保障,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建立高层次人才诉求宜通市领导”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中的问题。【来源: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字〔2017〕47号)2017年5月4日印发】

六、军民融合产业

71.激励本地高校院所、军工集团、优势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众创机构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经综合评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经费支持。【来源:《未央区关于支持创业的十条措施》】

72.支持企业争创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争创成功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来源:《西安市未央区工业补短板优结构促转型实施办法》未办字〔2018〕106号】

73.支持园区、孵化器与大型企业、专业研发机构合作,在移动互联网、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领域新建一批高水平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与新建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最高30%的比例给予补助。【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就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74.对当年获得国家和省市军民融合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扶持资金的20%给予资金扶持。对新获得军工资质认证的民营企业,给予每证20万元一次性补贴。【来源:《西安市未央区工业补短板优结构促转型实施办法》未办字【2018】106号】

75.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认定的、无关联关系的军工单位和民口企业,军工单位使用民口企业制造业产品或制造业民口企业为军工单位供应产品年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0〕5号】

76.支持军民融合民口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对认定的军民融合民口企业,上年度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资金、两维经费等研发经费支持的,按国家研发经费的1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多项支持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0〕5号】

77.对工业产值增速超过全市工业总产值增速一定幅度的企业,每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下的(含10亿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办字〔2018〕21号】

78.对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基地出租标准化厂房,给予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8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办字〔2018〕21号】

79.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办字〔2018〕21号】

8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办字〔2018〕21号】

81.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5对年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工业企业,增速超过2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产值在1—10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工业企业,年产值增速超过15%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每多一个百分点,再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办字〔2018〕21号】

82.对工业企业参加国内知名展会,按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组织我市工业名优产品展销、供需对接、产业合作、设计大赛等活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办字〔2018〕21号】

83.加强军民融合重点项目建设,争取国家级重大项目布局我市。对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重大项目,新设立的军工总部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7〕237号】

84.扶持一批“军转民”龙头企业和军民融合高新技术企业。对经核定的军工单位民品产值占比超过80%的企业,按照民品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新增所得税的市与区县留成部分,按照同等金额对企业进行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7〕237号】

85.对民口企业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经费、两维经费等支持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民口企业给予研发投入1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7〕237号】

86.支持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按照投资规模,分别给予500、300、200万元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7〕237号】

87.对新建军民融合服务平台,按照服务交易范围、交易量,给予总投资额30%,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7〕237号】

88.支持军民融合高新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和对外引进。对自主或联合研发填补军民两用领域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首台(套)产品(设备)的本地军民融合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首台(套)奖励。对于引进的国外技术产品,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给予首批使用合同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7〕237号】

89.探索建立军民融合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标准化服务保障体系,实现标准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军工单位给予奖励。对主导制定国家军用标准的民口单位,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试点任务的西安市军民融合标准化试点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军民融合标准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市办字〔2017〕237号】

90.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于在海外投资或承包建设的遥感卫星数据地面接收站、民机飞行训练服务中心等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利用空间技术在海外开展石油探测、地质勘测、农业林业、海洋监测等相关服务的,以该服务应纳所得税额度对企业进行奖励。对企业运营微小卫星系统并提供跨国服务予以补贴,具体按照合同额的5%在结汇后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7〕237号】

91.鼓励军民融合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等方式直接融资。对军民融合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内证券市场拟首发上市军民融合企业给予奖励,主板和中小板不超过280万元,创业板不超过180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军民融合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照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7〕237号】

92.加大军民融合人才引进力度,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引进急需的管理市场营销等人才,按市场规则确定薪酬;加强军民融合人才培育,支持军民融合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培训中心,建设飞行和机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和民营企业定期互派人员交流培养。对军民融合企业引进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高级人才等按照我市“人才新政23条”给予补助。【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7〕237号】

七、外商投资企业

93.制造业: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取消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94.电力业:取消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95.交通运输业: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96.互联网相关服务业: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97.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98.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99.设立专项奖励金,对新设或增资扩股外资企业按其境外投资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奖励。外商投资企业自工商营业执照签(换)发之日起一年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给予2‰奖励;到位资金在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给予3‰奖励;到位资金在1亿美元(含)以上的,给予4‰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金额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执行,以后年度不再奖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100.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一级分行的,补助300万元;境外银行在我市设立代表处的,补助30万元。【来源:《西安市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101.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在提供由外汇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由银行出具的相应外资进账单,同时提供公司内外名称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及境外上市场所的准许文件后,可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来源:《西安市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102.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在我市设立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工业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办字〔2018〕21号)2018年2月2日印发】

103.加大境内外招商投资促进活动举办力度,对参加境外国际展览会的企业,给予国际标准展位费和展品运输费70%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6万元;对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洽谈会及推介(含路演)等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给予国际机票和符合财政部境外补贴标准的食宿费用及路演产品运输费用70%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104.支持与西安市政府有合作的境外机构在西安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服务西安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20%,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条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19号)2018年12月2日印发】

八、总部企业

105.落户奖励。对新入驻未央区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未政办发〔2019〕50号】

106.贡献奖励。对新入驻未央区总部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以其对未央年度经济贡献,前三年分别按60%、40%、30%给予奖励,其中留区财力的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未政办发〔2019〕50号】

107.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入驻未央区总部企业,在未央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包括经营性用房,下同),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未政办发〔2019〕50号】

108.效益奖励。经认定的未央区区总部企业,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奖励后,对未央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以其增幅的6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其中留区财力的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未政办发〔2019〕50号】

109.进步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或新经济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经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未政办发〔2019〕50号】

110.上市挂牌及再融资奖励。对收购未央区以外的上市挂牌企业并迁入未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中创业板100万元)。完成深沪主板上市,给予分阶段奖励总额280万;完成深沪主板以外其他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给予分阶段奖励总额180万;完成新三板挂牌,给予分阶段奖励总额50万。对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开展再融资活动,并将募集资金投放未央区的,根据融资金额按0.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未政办发〔2019〕50号】

111.发展奖励。在未央区外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每新增1家(新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至少正式聘用5名员工且开展正常经营),可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总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未政办发〔2019〕50号】

112.设施投资奖励。总部企业在未央区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更新等投资,按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奖励,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未政办发〔2019〕50号】

113.总部楼宇补贴。对与未央区签订打造“总部经济专业楼宇”协议,并确定为未央区“总部经济专业楼宇孵化基地”的相关楼宇,再租(售)给未央区总部企业用于办公场地的,每租(售)1000平方米给予运营管理企业(楼宇业主)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对同一楼宇补贴不超过500万元。经验收认定为“总部经济专业楼宇”的,再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未政办发〔2019〕50号】

114.人才引进政策。总部企业当年缴纳个人对未央区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个人对未央区经济贡献100%为参照数给予上述个人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后,每增长100万元,增加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的一次性奖励。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市区各级各类人才政策。【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未政办发〔2019〕50号】

115.总部企业用地补助政策。新引进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选址符合我市相关规划且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并承诺10年不改变用途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参与竟拍土地按现行土地招拍挂政策执行,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补助总部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23元/平方米(在城区范围内标准)缴纳。【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市政办发〔2018〕30号)2018年4月4日印发】

九、疫情期间优惠政策

116. 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优先审批和推动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国计民生、全运会配套、重大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及早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尽快推动项目复工开工。疫情缓解后,视情况推动其余项目复工、开工建设。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远程监测、调度,提前做好项目动工计划,鼓励本地企业建设、本地人员施工的项目尽快复工。强化产业引导扶持。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变事后奖补为事前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前兑现先进制造、三个经济、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扶持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品质酒店及民宿建设、精品旅游演艺进行奖补。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市政发〔2020〕1号)】

117.支持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供应防护类、洗消类和其他类应急防控物资的企业,分别按产品被应急调配和在西安市场的销售收入(含捐赠物资价值)的20%、10%、5%给予奖补,最高均不超过100万元。为鼓励率先复产企业,加大应急防控物资生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根据企业产能和3个月的预测供应量给予预奖补。【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118.支持应急防控物资生产项目建设。对增产转产的应急防控物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2月底前投产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月1日至疫情结束前投产的,按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119.支持药品和医疗器具生产企业。对新冠肺炎相关的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医疗器具生产企业,按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120.支持企业加强防疫措施。对疫情期问按要求采取有效防疫措施的未停产和复工复产工业企业,按企业购买防护、消杀和体温测试等物资(专项用于防疫工作)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121.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关键配套企业。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链配套企业,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龙头企业奖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122.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暂定从2月起到疫情结束后2个月免收房租。对租用其他非国有企业标准厂房的,鼓励经营主体为中小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减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市级财政按实际减免租金总额的50%给予标准厂房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123.支持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有市场、有订单、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新增和存续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按不高于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2月至疫情结束当月,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124.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对中小企业为大型企业或市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供应产品的,按年度新增供应(使用)额的2%,分别给予双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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