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文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近日,铜川中院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了细化明晰。
《意见》指出,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等八类案件,人民法院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当一并送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安排其他负责人(副职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并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书面说明材料需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专用章)或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被诉行政机关未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也未出庭应诉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意见》提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同时可以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收到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调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意见》明确,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通报,及时提出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县(区)及以上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