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文/张教辉 图/马小松)2018年3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康高新区2016.2.27特大杀人案凶犯刘世平执行死刑。
2012年9月,罪犯刘世平承建被害人刘某三(男,殁年44岁)家房屋,完工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刘某三未向刘世平支付工程尾款,刘世平多次向刘某三索要未果。2016年2月27日上午,刘世平再次到刘某三家中索要工程尾款时与刘某三发生争执,遂心生怨恨,产生报复之念。刘世平回家携带弯刀、匕首骑摩托车到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怡景苑小区前路段等待刘某三,伺机报复。12时50分许,刘某三驾驶摩托车载妻子孔某梅(被害人,殁年38岁)、儿子刘某龙(被害人,殁年9岁)经过怡景苑小区门前路段,刘世平驾驶摩托车将刘某三所骑摩托车截停,持弯刀、匕首先后朝刘某三、孔某梅、刘某龙头部、胸部等处砍击、刺戳,致三人死亡。
罪犯刘世平目无国法,因经济纠纷预谋作案,在公共道路上骑摩托车截停被害人刘某三驾驶的摩托车,持弯刀、匕首砍击、刺戳被害人刘某三及其妻子孔某梅、儿子刘某龙致命部位,致三人死亡,犯罪情节极为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必须依法严惩。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世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刘世平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判处该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刘世平会见了其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